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时,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若逾期提交,将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责任划分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在此期间,交管部门会对事故责任认定的事实、证据、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
若复核后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决定;若维持原认定,也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需要注意的是,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 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若受理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 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时,上述规定为其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但要特别注意时间节点和申请要求,不然很可能无法启动复核程序。例如,如果因疏忽逾期提交复核申请,就会前功尽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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